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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绿化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0-07-08 09:47:00 分享到:
    一、校园树木、花草属学校公有财产。全校学工人员及家属子女,都有爱护管理的义务。任何单位、个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,不得随意砍伐、迁移或据为已有。  
 二、更新树木,必须由管理科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手续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  
 三、校基建用地内树木的砍伐、迁移,须经校绿化委员会同意,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采伐的树木交管理科,其它单位不得随意处理。  
 四、校基建施工合同签订后,工程主管部门、施工单位,必须与校绿化主管部门协商,划定施工用地范围,明确施工用地内绿化管理责任。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,向校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化保护押金,(押金标准为2000-5000元)。施工单位要教育工人爱护校园花草树木,文明施工。施工结束,施工区域损坏的绿地树木及绿化设施,应及时予以修复,补齐苗木。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办理押金退还手续。  
 五、严禁随意采花摘果,严禁随意进入草坪进行踢球、打羽毛球等文体娱乐活动。  
 六、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,均应按规定停放或行驶,防止撞坏树木、护栏(墙)或辗压草坪、绿篱、花卉。  
 七、违反本规定,视本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,造成损失由违规人按规定赔偿。 

    编辑:薛 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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